杭州公路貨物運輸知識
發布時間:2022-12-05 17:01:45
杭州公路貨物運輸知識
公路運輸承運人的責任期限是從接受貨物時起至交付貨物時止。在此期限內,承運人對貨物的滅失損壞負賠償責任。但不是由于承運人的責任所造成的貨物滅失損壞,承運人不予負責。根據我國公路運輸規定,由于下列原因而造成的貨物滅失損壞,承運人不負責賠償:
1.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或貨物本身性質的變化以及貨物在運送途中的自然消耗。
2.包裝完好無損,而內部短損變質者。
3.違反國家法令或規定,被有關部門查扣、棄置或作其它處理者。
4.收貨人逾期提取或拒不提取貨物而造成霉爛變質者,
5.有隨車押運人員負責途中保管照料者。
對貨物賠償價格,按實際損失價值賠償。如貨物部分損壞,按損壞貨物所減低的金額或按修理費用賠償。
要求賠償有效期限,從貨物開票之日起,不得超過六個月。從提出賠償要求之日起,責任方應在二個月內作出處理。
(二)托運人責任
公路運輸托運人應負的責任基本與鐵路、海上運輸相同,主要包括:按時提供規定數量的貨載;提供準確的貨物詳細說明;貨物嘜頭標志清楚;包裝完整,適于運輸;按規定支付運費。一般均規定有:如因托運人的責任所造成的車輛滯留、空載,托運人須負延滯費和空載費等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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